本文成文于2015年1月
禅宗思想对于当前“依法治国”的启示——从“生活禅”到“生活法”
刘 迪 [1]
【摘要】探寻法学与宗教的本源都可最终归结为哲学。佛学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结出的一颗璀璨的明珠,而禅宗是中国化的佛学,是佛学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选择。研究禅宗,可管见自魏晋以降中国哲学思想和法治理念发展的历史。禅宗关注人的心性,而法治的关键亦在于人心,故参悟禅学必会对当下中国的“依法治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禅宗思想 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
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其都蕴含着信仰与秩序。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2] 中国自古主张政教分离,朝廷虽多时助长宗教信仰,但都以之为统治其臣民工具。但从哲学层面讲,宗教中的哲学思辨给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一、禅宗思想的核心——心性论
禅宗,不是外来的宗教。禅宗的出现不是从中国思想的主流之外横插进来的一股思潮。它是中唐以后,小农经济社会的产物。它提出的心性论,是中国哲学史上重要环节,是嫡系正宗而不是旁支别派。禅宗认为,佛性即心性。心性之学建立之后,得到中国哲学界的普遍认可,禅宗成了中国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宋明理学可以说是接着禅宗的心性之学继续开拓的新领域,形成儒教。儒教还吸收道教和佛教其他宗派的佛教思想,但主要脉络来自禅宗(如王阳明的心学)。而笔者认为,禅宗心性论有内外两个支点,内在支点是“自我解脱”,外在支点是“不立文字”.
“自我解脱”。自我解脱是禅宗的共同信念,虽有时借外缘的启发,所谓禅机、机锋,但关键的一步全靠自修自悟、自识自得。其就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听别人说千万遍不如自己亲身感受的亲切、深刻。这种亲切、深刻的感受成为禅宗追求的精神境界。法律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实践,没有生活基础和人体受的经验,难以形成能真正为社会服务的良法。而真正的法治社会,正如同当今西方社会一般,是从人的每个细节和每个心照不宣,都能体会到法治的无处不在。禅宗告诉我们法治社会的目标应在于无处不在的法治体验,而非仅有完备的法制或高度的管控。
“不立文字”。不立文字是禅宗的标志性的思想,但不立文字常被误解为不要语言文字或不要逻辑思维,实际上,不立文字的真正含义乃是不执著于佛教经论,不拘泥执守于文字,语句本身并不应该消灭,关键是参学者不能执迷文字,从言句中悟道,得真意而后方才忘言,不立文字所破的文字,不离文字所持的文字,从最终所要传达的意义来看。[3] 而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其法条文字简练,近乎于原则性的规定,符合了中国幅员辽阔、中央集权的特点,各地文化和发展状况都有差异,法律不能制定的过分仔细,要给地方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因地制宜。而判官多以其确信的儒释道哲理来处理具体案件,正应合了禅宗不拘于言句,尊崇内心道理的精神,这也与西方法律上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暗合。
事实上,禅宗脱胎于律宗,仍有自身管理、修行的律规,但禅宗始终坚持“自律为核,他律为治”,下文就将具体讨论禅宗的戒律思想和“依规治寺”的里程碑——《百丈清规》。
二、慧能的戒律思想与怀海的《百丈清规》
六祖慧能(638—713)在历史上无疑对于禅宗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其将儒家思想带入佛教,开启了禅宗入世的道路。慧能大师为禅宗提供的戒律思想,坚持止恶扬善,利乐有情,但其不拘泥于具体的戒相,注重内心自省、自律,自识自得,化他律为自律,明确了不仅要行为上持戒,更要从思想上持戒。[4] 慧能的戒律思想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无相戒、无相忏悔化他律为自律,不执着于具体的戒相。对于法律的遵守亦应从内心真正认可,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理念,即便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仍能自我约束。违法犯罪造下恶业,只有从内心真正忏悔,深刻认识所造恶业,真正检讨和悔过,并发心永不再犯,才能使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得以实现。[5]
慧能圆寂以后,到了唐朝中晚期,战乱不断,民不聊生,导致佛教(僧侣)不得不开始自行耕种,自给自足,开始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禅宗名僧怀海(749—814)在此时制定了《百丈清规》,使得禅宗躲过了乱世,最终取得独立地位,并逐渐发展成为第一大宗。这一变革与中国的封建社会的结构得到进一步的协调,从而获得生命力。[6] 故可以看到,禅宗虽主张“不立文字”,但是仍用清规的方式稳定了其生存的基础,自律与他律的互动才奠定了禅宗的发展根基。
《百丈清规》合时宜,明法度,其类似于规制寺庙小农经济模式的行政管理法规,当中也蕴含大量刑罚和民商事的规定。[7] 清规中提倡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这就是“农禅”的起始,也是“生活禅”的来源。
三、从“生活禅”到“生活法”
禅宗的心性论由佛教传入中国最初的宇宙观和本体论演化而来,与儒家的“內省”想匹配,由大到小,由表及里。禅不立文字,但却有清规,由此发展出了“生活禅”——用最简单的生活作息,让世人领悟什么是生活的本真,什么才是佛。所以,要理解禅宗的精神内涵,就要与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背景紧密结合起来,当然要以现如今工业化社会大生产背景下产生的法律体系而言,禅宗的思想会有些许不合时宜。但当人类文明进入21世纪之后,特别是在体悟到工业化所带来的对环境的污染、人性的摧残(人的机械化、功利化和物质化)之后,许多人开始反思,并有人在禅学中寻求生活的本真,万物的初心,这就是“生活禅”。
“生活禅”的重点就在于要求佛教与社会生活要密切结合,是当前形势下禅学的一种进化。其目的与宗旨在于强调关怀人生、觉悟人生、奉献人生,其所追求的就是积极去“入世”,希望在生活的每一领域,每一方面,都把佛法慈悲、智慧(般若)的精神贯彻始终。而法律有其神圣严肃的一面,也有其切合生活、贴近生活的一面,因为法律的主旨毕竟在于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法治的关键就在生活中的人。慧能强调佛法不离世间觉,认为“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觅菩提,恰如求兔角”,深刻地揭示了佛法与世间的关系。而当代净慧法师(1933-2013)提出“生活禅”的理念,是对慧能佛法不离世间法的现代诠释和发展。
净慧法师把“生活禅”解释成四个“将”,[8] 结合法治,笔者的理解是:
(一)将信仰落实于生活:将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实践在生活之中。法治的关键在于人,即生活在社会中活生生的自然人,而非死板枯燥的法律和管理制度。
(二)将修行落实于当下:将自我的守法、护法的行为及时贯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及时地落实法律便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好诠释。
(三)将佛法融化于世间:不要让法律再像以前一样只是束之高阁,要落实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时代相融,与时俱进,形成真正的法治。
(四)将个人融化于大众:法治精神所讲究的就是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个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和财富的多寡来改变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个体的法治体验要与普罗大众分享,并以身示范,敢为人表,人人都应为法治贡献应有的力量。
以“生活禅”的精神融会贯通到现实的法治中来,让法律在每个老百姓的面前实实在在地“活”起来,这才是当前“依法治国”的初心,这才是活生生的法律——“生活法”。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暗合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告诉我们,“法治应包含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9] 事实上,历史发展到当下,科技飞速进步,社会的更新脚步远比亚翁那个小国寡民的古希腊时代要快得多,世事无常,法律制定的速度永远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这是常态。在此常态下,要确保每部法律都是所谓的良法,就如同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一样难以实现。笔者认为那么只有“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才是自古不变的真理。同时,亚翁还认为,法治不仅应当与政权相适应,而且应当促进城邦的“善”或道德目的的实现。这正与佛学所最求的“真善美”暗合,只有人心性的健全和完美,才能产生一个美好的世界。
而当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代表美国的朗•富勒亦强调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其认为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inner-morality of law),以及外在的道德(external morality of law)。法的内在道德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而法的外在道德是法的实体的目的或思想,如人类生活交往和合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10] 这与禅宗的内心修性与外在的传世清规相暗合,
五、依法治国应当法治观念先行——让法律成为生活的一种信仰
依法治国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切勿盲目模仿或空喊口号。而当前中国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在”。西方法治的发展如果没有新教运动和启蒙运动将法治的观念植入人心,纵使其法律制度再完备,也是无法实现现今欧美各国法治昌明的局面。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法等于无法。即使被法律制裁,或被法律从肉体上消灭,仍不能使其真正的“服”法,这也是由苏格拉底之死,告诉我们一个古今中外、亘古不变的真理——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所以,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是多么的重要,甚至应该排在法制建设之前,作为实施“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1]
笔者认为,法治的最高境界应就是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而完备法律、梳理条文只能逞一时之能,却不能长治久安。这就是禅宗的心性论要义,顿悟也许不能即刻发生,但在不断修行(教化和吸收)中,渐渐体悟到佛的真谛,方可在机缘一到时,顿然领悟真谛。这也是法治所需的境界,即在不断法律教化中,逐渐形成法律的意识,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就可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问题,而最终在平时生活中处处融会贯通法治的精神,方可算是“成佛”——法治的真正实现。
任何纸面上的条文都将随着时代变迁与政权的更迭而变化,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持久发展,与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在公民心中的树立和继承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其较早的原始积累和科技发达有关,但也与其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和深入人心的法治观念息息相关。中国近代的落后,其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落后是一个原因(事实上从现有史学分析看,即使是清朝末年中国的经济实力并不比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弱,肯定比当时的日本强很多),而在全民缺乏法治精神上的现代国家建设上的远远落伍是中国被击溃的主要原因。[12]
六、结语
要认识中国的法制史,必然要去理解中国儒释道融合的哲学史,笔者认为“佛主治心(自律),道主治身,而儒主治国(他律)”,儒释道的互补才决定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事实上,在很长的时间里中国人的法就是“儒释道”,而西方法治理念的引进,定然会在中国要经历阵痛。法治国家的理念是中国重新崛起和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必要选择,如何让中国的土壤生出法治之花,依笔者之见应寻找中国古典文化和哲学的脚步,慢慢教化普罗大众,让法治意识真正植入每个公民心底,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日常生活中,社会精英带头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确实是法治的大好时代,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还是需要人人从心底去信服法律,尊重法治才是最为重要的,“依法治国”方得圆满,中华法系才能真正崛起于世界法系之林。
[1] 作者简介:刘迪,男,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详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3年1月。
[3] 详见郝铁川,禅宗思维与中国法律思维【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2年8月。
[4] 详见彭瑞华,论慧能的戒律思想【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2期。
[5] 赵朴初在《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的报告中说:“我们提倡人间佛教的思想,就要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修四摄、六度以利益人群”,认为人间佛教可以不必重视对戒律的修学的看法,是错误的。不仅要持守戒律,更应当从自性上自觉遵守戒律,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戒。现在有一种现象,很多素斋冠以荤菜的名字,表面上看是遵守了素食的戒律,但是从内心自性上来讲,已经违反了戒律,并且这种戒律的违犯,比行为上犯戒而内心清净无碍的违犯更为严重。详见赵朴初,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R】,法音,1983年6期。
[6] 详见任继愈,禅宗与中国文化【J】,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2期。
[7] 陈晓聪,中国古代佛教法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9月。
[8] 详见净慧,生活禅钥【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1版,2008年1月。
[9] 详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第1版,2013年12月。
[10] 详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第1版 ,2005年11月。
[11] 详见咏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N】,新华网,2014年10月24日,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34278809/1.html。
[12] 笔者认为,中日甲午战争中,中国北洋舰队远比日本军力强,国力上不必当时的日本差,其主要失败的原因还在自身政府的无能和全民国家意识的淡薄。而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脱亚入欧,不仅引入西方的技术,更是引入西方的社会治理和法治理念,完成了从“身份认同”向“契约认同”的转变,用法治下的契约精神笼络人心,使人心紧紧团结在国家周围。日本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拼上全国之力,与我大清国一战。最终,在“天不时,地不利,人不和”的情况下,一战而衰,其中人不和是主要因素。清末的洋务运动只是带来了“夷技”,却没有带来“夷制”;而后的立宪运动只学其本,不学其内在的精神。由此看来近现代的积弱是必然的。详见陈悦,甲午海战【M】,中信出版社,第1版,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