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彼迎和亚马逊是否应该囤积信息以实现收入最大化?
2022-06-27 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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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笔者最近看到世界出租屋平台“爱彼迎(Airbnb)”和“亚马逊(Amazon)”的kindle要退出国内市场的新闻,内心虽无当年谷歌般波澜,但也随着国内数据信息保护声势高涨,担心起这些平台所掌握数据信息的后续处理。“退而不转”或“退而不用”都是“不安”的因素。又看到芝加哥布斯商学院网站(Chicago Booth Review)最近推出了一篇题为“Should Airbnb and Amazon Hoard Information to Maximize Revenue?”的短文,兴许会对读者关心的这些平台所囤积的数据及其分享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会有些微启发,故翻译之,再水一期博客。

莫奈的《睡莲》之一

正文:

随着亚马逊和爱彼迎等在线市场在美国经济中占据越来越广泛的主导地位,平台运营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他们如何为自己和供应商创造最大的收入。 如果让这家零售巨头分享它收集的关于消费者及其在各个行业的行为的海量数据,这对亚马逊及其合作伙伴会不会是最好的选择?

芝加哥布斯商学院的 John R. Birge、Amy Ward,香港中文大学的 Hongfan Chen以及杜克大学的N. Bora Keskin(上述人员即为下文中所述的研究人员)写道:“这也许令人惊讶”,亚马逊这样的政策(其中平台绝对不会告诉它的供应商)不一定很糟糕,但可能存在更优的数据共享方式。

在线平台通过向个人卖家收取佣金来赚钱,例如房主在爱彼迎平台上向旅行者提供住所,或者自由职业者在Upwork(此乃世界最大的自由职业工作社区及自由职业市场)上兜售他们的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卖家自己设定费率。缺乏有关消费者需求的信息(即信息不对称),可能意味着他们无法设定最佳价格,从而导致他们自己和平台的收入损失。同时,这些平台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而收集大量客户数据,包括浏览和购买历史以及可能影响购买选择的个人信息。

不同的平台遵循不同的模型与供应商共享信息。爱彼迎根据房东所在地区的预订数据等因素向房东提供预估收入信息。它还提供定价激励措施,例如房东支付费用加入平台的高级计划,然后引导他们获得“Plus”分类和更高的上市价格。同时,Upwork上会分享有关不同任务受欢迎程度的报告。还有亚马逊不与供应商共享需求信息的做法——研究人员称之为“无所作为(do-nothing)”政策。

研究人员观察到,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无所作为的方法并不理想,因为缺乏透明度意味着卖家在很大程度上对价格设置一无所知。然而,他们发现有时什么都不做,可能对卖家和平台都有利。

Birge说,以爱彼迎为例,在一个较小的城市中,不做任何事情的方法可能会奏效,因为不同社区的两个房东收取相同的高价,都预订了大约一半的可用时段,并且不知道客户同样喜欢他们的社区,并且不会根据位置做出选择。

“通过‘无所作为’,爱彼迎赚取了高额佣金,”Birge说。 “但如果爱彼迎向房东透露客户不是根据地点选择的信息,房东可能会意识到,通过降价,他们会预订更多的可用时段并增加收入。” 两个同样受欢迎的社区的房东,可能会通过降低每晚价格和爱彼迎的佣金来相互竞争。

在线平台的信息共享策略(如下图)

该截图来自原文

研究人员分析的第二种模式是“揭示和激励(即上图最左边的方框内容)”或简称为RI,其中平台向卖家提供其预先拥有的所有客户信息,并提供定价激励措施,例如爱彼迎会实际提供的高级选项(premium option)。研究人员认为,这种模式提供了透明度的优势,并有助于消除可能导致平台定价和收入损失的需求的不确定性。

然而,研究人员发现,这种模型也并不理想。 Birge说,如果爱彼迎无限制地向其房东提供所有信息,它也可能与该平台的初衷背道而驰。例如,“房东之间最终可能会过度竞争,从而降低 爱彼迎能收到的佣金,”他说。

第三种模型——“战略揭示和激励(即上图最右边的方框内容)”或SRI——是将“无所作为”和 RI 模型融合为更灵活的政策。一个平台可以提供定价激励,然后决定信息披露的最有利时机,或者它甚至是否想要披露数据。

Birge 说,在这种模式下,爱彼迎可以首先为房东提供激励措施,例如针对与平台目标相匹配的价格提供折扣佣金,同时收集消费者需求信息。该平台可以在不同点收集数据,以确定是向供应商透露信息,还是继续执行政策而不进一步透露任何信息。

“这项政策留住了其他两项政策中最好的一面,”Birge说。 “当什么都不做(即无所作为)最好时,它看起来最像什么都没做;而当 RI 最好时,它会跟随 RI的方向。因此,本短文主要想传达的信息是,SRI可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并最终为每种情况应用最佳策略。”(译文终)

【短评】本文从商业管理角度去分析了大型平台所拥有的数据信息的分配共享最优模式。笔者觉得起码这是站在企业自身角度出发的一个良好分析示范,而非仅从政府监管角度去审视数据信息的权益和安全。

从最低层面的互联网思维看,监管者应有“还政于民”的大格局。从当前慢慢开始松绑的监管氛围看,也应如是。笔者一直在呼吁,竞争本身的优胜劣汰以及平台自治的重要性(比如见此)。当前国内数字经济的红利大多来自多年前的宽松政策,这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目前平台监管是国内外的大势所趋,但如何调整监管的度,仍是各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最近国内《反垄断法》的最新修改,让人看得挺兴奋,但从最终呈现的版本看,大抵是宣示性大于实质细节,仍有待后续的法规补足。至于美国FTC对于大型平台的调查和起诉,亦是波澜起伏。据闻FTC内部对于Lina·Khan的信任度和管理能力都存在很大的质疑,许多以前的肱股之臣开始纷纷“撤离”FTC(新闻出处遗忘,有待补充)。这符合笔者以前对于“新布兰代斯运动”较为悲观的预期。但从欧盟的角度看,其确实在平台监管方面比之大洋彼岸要做得更加有序和严谨,且成果卓越(起码从立法上看)。

总之,“有形手(监管)”与“无形手(市场)”之间的博弈仍是未来数字平台经济中的一大主题。而从数据要素的流动和交易层面看,这一主题中出现的“市场与监管双失灵”以及应对措施,则是当前这场大讨论的核心。期待笔者自己和其他学人最新的论文吧~(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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