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在全球化的技术标准推进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的谈判和诉讼中的保密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原则的核心议题之一。SEP持有人在许可谈判中既需展示其FRAND合规性,同时又必须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特别是在欧洲和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如何平衡商业信息保密与透明度的做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在德国和欧洲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最新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及相关跨行业经验,从保密协议、法院对保密协议的影响、程序性保密管理等方面深入探讨SEP许可谈判和诉讼中的保密问题,分析其在FRAND谈判中的实际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SEP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的保密协议
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谈判中,SEP持有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以证明其许可条件的合理性。这一义务的落实常常伴随保密协议的签订,以保护专利持有人在许可谈判中的利益。
1. 现有许可协议的展示义务
根据FRAND原则,SEP持有人在许可谈判中通常必须展示与相关许可协议的相关信息,以使实施者能够评估许可条款的合理性。2016年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17 November 2016 – I-15 U 66/15, para. 25.)指出,专利持有人不能以第三方的保密利益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然而,SEP持有人可以通过减轻举证和说明的负担,或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来保护自身利益。
2. 法庭查阅权与保密措施
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诉讼中,实施者有权查阅专利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许可文件。这一权利受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 ZPO)》第299条第1款和《基本法(Grundgesetz, GG)》第103条,要求法院和当事人公平查阅案卷。在满足查阅权的前提下,SEP持有人通常可通过保密协议来保障其商业秘密。在Kommunikationsvorrichtung案及其他判决(Düsseldorf Regional Court, 13 July 2017 – 4a O 154/15, paras. 320–5; 13 July 2017 – 4a O 16/16, paras. 368–73 – Kommunikationsvorrichtung; 13 July 2017 – 4a O 27/16, paras. 319–24 – Mobiles Kommunikationssystem; 13 July 2017 – 4a O 35/16, paras. 367–72.)中,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指出,专利持有人有权要求实施者签署合理的保密协议,以保护相关许可条款和专利费用的机密性。
3. 保密协议条款设计、签署以及拒绝的后果
保密协议的条款内容应包括信息使用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细节。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认为,在FRAND谈判中,SEP持有人有权要求实施者签署保密协议,且协议应涵盖信息的诉讼专用、第三方保密义务、泄露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SEP持有人应在谈判初期提出保密协议,以确保在报价时能够展示相关的机密信息(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17 January 2017 – I-2 U 31/16, Holding II.2–6.)。在保密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也会涉及具体保密条款的内容、违约责任和具体实施者的法律义务。如果实施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则法院可能认定实施者缺乏谈判的诚意。2018年,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认为,如果实施者拒绝签订保密协议,SEP持有人仍需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解释,但可以在信息披露上适当减免,以维护商业秘密(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25 April 2018 – I-2 W 8/18, paras. 1–6, reviewing Düsseldorf Regional Court, 15 February 2018 – 4c O 81/17.)。
二、司法判决对保密协议的影响
德国《法院组织法(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第172、174条允许法院在涉及重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发出保密令,以避免在听证会中披露敏感信息。然而,保密令在时间和内容上均受到限制,不能覆盖所有的保密信息。因此,SEP持有人通常依赖保密协议和删减性文件来保护信息。因此,尽管保密令可以保障一部分保密需求,但其时间限制和适用范围较窄,因此无法完全取代保密协议。
1. 保密令的适用
依据《德国法院组织法》,法院在涉及重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签发保密令,防止在听证会上公开敏感信息。杜塞尔多夫法院和曼海姆法院均允许在许可协议中使用删减性文件,以适度保密。尽管保密令可以保障一定程度的商业秘密保护,其在时间和适用范围上的限制,通常难以取代保密协议。
2. 文件匿名化和信息遮蔽
在FRAND诉讼中,SEP持有人通常可以向实施者和法院提供匿名或遮蔽的信息,以满足保密需求。然而,匿名化可能会限制实施者对SEP持有人的报价合理性的评估,可能引发诉讼上的争议。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匿名化信息不利于实施者的理解,则SEP持有人必须提供更为详细的解释,以满足FRAND的要求(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14 December 2016 – I-2 U 31/16, para. 4, with reference to 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24 September 2008 – 2 W 57/08.)。
3.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应用
根据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Gesetz zum Schutz von Geschäftsgeheimnissen, GeschGehG)》规定,SEP持有人在诉讼中可申请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但前提是需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保密协议的落实。在Geheimnisschutzanordnung II案中,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双方请求曼海姆地区法院依据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 PatG)》第145a条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第16(1)、19(1)和20(1)条对某些信息进行保密分类。该法院指出,如果双方已签署保密协议,则通常无须再申请法院的保密措施(Mannheim Regional Court, 14 April 2023 – 7 O 91/22, para. 1 – Geheimnisschutzanordnung II.)。
三、FRAND谈判中的保密管理机制
为了在信息透明和保密性之间达成平衡,SEP持有人与实施者在FRAND谈判中采用了一系列程序性保密管理措施,例如黑盒程序、闭门审理程序和杜塞尔多夫程序。
1. 黑盒程序和闭门审理
在黑盒程序(black box procedure)中,由独立专家评估SEP持有人的保密信息,但不向诉讼各方披露其具体内容。这种程序可在满足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提供一定的透明性。但在实际应用中,黑盒程序可能会引发法院关于直接审查权的争议。此外,闭门审理允许敏感信息仅向法院披露,而不展示给实施者,虽然这种措施有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可能影响实施者的查阅权。
2. 杜塞尔多夫程序
杜塞尔多夫程序是一种由法院控制的信息查阅程序,适用于涉及高度敏感的商业秘密的FRAND诉讼中。在该程序下,SEP持有人可在提交诉讼文件时,将部分信息隐藏或只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查阅。然而,法院指出,杜塞尔多夫程序的适用受到法院听证权和法律参与权的限制,SEP持有人需确保其对信息进行合理地遮蔽,以使诉讼双方在公平的基础上完成听证(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14 December 2016 – I-2 U 31/16, para. 2-5.)。
3. 专家评估机制
在保密问题突出的谈判中,引入独立专家的“黑盒评估”程序不仅可以保护信息,还可以增强透明度。专家的独立评估为信息的透明化和保密保护提供了平衡点,有助于消除实施者的疑虑。根据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2017年1月17日的命令,法院认可了被告提出的保密协议中允许被告将保密信息提供给指定的专家,以支持被告参与法律争议。被告还以适当方式确保向其传递保密信息的员工和专家也履行保密义务(Düsseldorf Higher Regional Court, 17 January 2017 – I-2 U 31/16, Holding II.2–4.)。
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对FRAND谈判保密问题的影响
UPC的设立为欧洲范围内的SEP许可和FRAND诉讼提供了新的跨国框架。尤其是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适用同一禁令的背景下,UPC的保密处理机制使其在SEP持有人和实施者的跨国谈判中具有吸引力。
1. UPC的保密信息披露机制
UPC的《程序规则》允许在跨国诉讼中下达文件披露令,以保障相关许可协议的透明度。然而,UPC的披露制度不同于英国和美国的“披露(disclosure)”制度,后者要求在诉讼中系统性披露相关文件。为应对这点,UPC在其《程序规则》第262A条中引入了复杂的保密机制。如在松下诉小米案中,UPC允许松下提供许可协议但对非必要部分进行编辑,以此确保FRAND许可中SEP持有人的商业信息保护(ORD_40642/2024 and ORD_33376/2024 (UPC_CFI_ 210/2023), ORD_40950/2024 and ORD_33477/2024 (UPC_CFI_219/2023).)。
2. 保密协议与保密令的应用
UPC法官在多个公开场合表示愿意在FRAND争议中设立保密协议和保护令。例如在松下诉OPPO案中,法院设立了详细的保密框架,允许当事人仅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提交保密信息,并保障文件在诉讼程序中的安全存储,从而在信息披露与保密性之间达成平衡(ORD_48654/2024 (APL_32347/2024), ORD_48655/2024 (APL_32350/2024) and ORD_48652/2024 (APL_32345/2024).)。
3. 与欧盟反垄断法的关系
UPC在处理FRAND诉讼时特别参考了欧洲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的裁决(Huawei v. ZTE, ECLI:EU:C:2015:477; Panasonic v. Xiaomi, UPC_CFI_218/2023.)。UPC要求SEP持有人在提供FRAND报价的同时符合欧盟反垄断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受控披露,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被泄露。
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对中国行业的影响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简称《指引》)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为各行业SEP许可提供了细化的信息披露指导,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有效规范了汽车、物联网等行业中的SEP许可行为。
1. 信息披露与善意谈判
《指引》特别要求SEP持有人在谈判中全面披露专利信息,并在FRAND框架下推进谈判进程,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潜在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在涉及高科技行业的许可谈判中,FRAND许可透明化在保障信息透明的同时,保护了实施者的利益。
2. 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措施
针对SEP持有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高价或拒绝许可的情况,《指引》明确规范了诸如拒绝许可、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通过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指引》在保障创新和市场公平的基础上促进了许可谈判的顺利开展。
结论与建议
在全球SEP许可中,FRAND谈判的透明度和保密性是影响谈判成败的核心要素之一。基于欧洲和德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中国新发布的《指引》,以下建议有助于在FRAND谈判中实现信息披露与保密性的平衡:
1. 在谈判初期建立保密协议:SEP持有人应在报价前与实施者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和透明。
2. 优化信息匿名和遮蔽技术:SEP持有人可采用匿名化和遮蔽技术以保护保密信息,但需保证不影响实施者的合理性判断。
3. 引入专家黑盒评估机制:在信息透明需求高的行业,引入黑盒评估机制,确保在保密的前提下,信息披露满足FRAND需求。
4. 完善程序性保密措施:法院在FRAND诉讼中应确保程序公平性,尤其在保密令和杜塞尔多夫程序的应用上,保障信息的对称披露。
5. 制定行业统一保密准则:为减少跨国法律冲突,建议率先在行业协会中制定标准化保密准则,以实现SEP许可谈判的高效运作和信息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SEP许可谈判中可更有效地平衡信息透明度与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促进全球标准化和创新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