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研究版权法始,译者一度以为温迪·戈登(波士顿大学)是一位经济学教授,后来查资料才明白这是法律学者做的法经济学研究。是故,戈登教授应是译者法经济学的启蒙人之一。下文是2019年《欧洲法经济学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第48期的开卷语,暨对法经济学巨擘圭多·卡拉布雷西教授(耶鲁大学)的致敬与对其新书《法经济学的未来》的介绍。在译者看来,本文第1部分运用了一个较为新颖的视角(类似于微观民族志的风格,micro-ethnography)阐释了卡拉布雷西教授本人。
Gordon, Wendy J., Alain Marciano, and Giovanni B. Ramello.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and the legacy of Guido Calabresi."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1 (2019): 1-8.
正文
1991 年,美国法经济学协会认定 Guido Calabresi、Ronald Coase、Henry Manne 和 Richard Posner 是“法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 《欧洲法经济学杂志》已经为后三位学者专门开了一期特辑。现在轮到卡拉布雷西教授了。该顺序没有特别的意义,对卡拉布雷西的特辑,并不取决于完成这份名单的愿望。相反,我们等待一个非常特殊的场合来庆祝卡拉布雷西杰出的工作——他的最新著作《法和经济学的未来》(2016 年)的出版。(中文版: [美]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著:《法和经济学的未来》,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3月。)
这本书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诱人的机会,以来聚集许多知名学者,在卡拉布雷西的指导下,反思法经济学的学科现状并确定其未来的新挑战。现在,本杂志推出的特辑将专门介绍法经济学运动的第四位创始人。这一特辑发表在《欧洲法经济学杂志》上这一事实尤其重要,部分原因在于卡拉布雷西与欧洲之间的特殊联系,也因为“法经济学”与欧洲之间的联系。(注:卡拉布雷西的家族在二战中从意大利迁往美国,并在美国成为一个知识精英家庭,但要留意的是他的家族在意大利本身就是名门望族)
1 法律、经济学和欧洲
尽管卡拉布雷西的书和本期特辑旨在讨论“法经济学”的未来,但要了解该领域与欧洲之间的特殊关系,首先谈谈该学科的过去和现在是会有所帮助的。事实上,研究法经济学方法的历史轨迹对于预测其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关于芝加哥和美国其他地方的法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已经写了许多有价值的著述。为了补充这些广泛的以美国为导向的文献,我们从一个被低估的事实开始,即两位开宗元勋罗纳德·科斯和卡拉布雷西与欧洲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相信,这些联系有助于解释法经济学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强大影响,以至于根据一些学者的说法,它们成为现代法律学术中最重要的“新奇事物”。我们还认为,法经济学起源故事中的欧洲元素,可能是弄清楚该学科未来将如何发展的关键
将科斯与欧洲联系起来很容易:科斯是一名英国人,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接受教育,成年后才移居美国。他的学术最初来自欧洲,他的学术思想也在那里形成,此处尤其要感谢一个人——正如科斯本人在诺贝尔奖演讲中所承认的那样——阿诺德·普兰特(Arnold Plant)。普兰特是另一位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的标志性英国学者。他对版权和专利有着特殊的兴趣,科斯有时将注意力转向这个领域,正是因为他对Plant的感怀。
然而,将卡拉布雷西联系到欧洲却没有那么容易。尽管他的名字和他出生在米兰有着意大利风格的旋律,但卡拉布雷西是一位典型的美国学者。有时看起来好像他可以融合他本人各种与身俱来的印记,而有时看起来好像他可以在这些印记之间进行分配。后者的情况出现在一次师生交流中,卡拉布雷西讲述了一位年轻的双国籍学生询问他的出身:
“‘听着”,那位学生问,“我想我知道成为这两件事意味着什么,但你到底是什么,你是意大利人还是美国人? ”
“我一直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圭多答,“好吧,但我问你,你在足球世界杯上支持谁?”
“当然,在足球世界杯上我支持意大利”,圭多回答说,“但如果有棒球世界杯,我会支持美国。”
换句话说,在我与意大利相关的那些事情上,我非常意大利化,而在我与美国相关的事情上,我非常美国化。
正如卡拉布雷西新书中广泛描述的那样,耶鲁法学院在塑造他作为学者的思想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也就是说,他在使法经济学成为一门融合了欧洲大陆传统平衡气息的美国学科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总之,我们在这里声称的是,他的方法的普遍性,以及他对这门学科的贡献,都归功于他作为一名完全融入欧洲文化的美国学者的独特气质。
从最早的发轫之际——科斯的“企业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以及卡拉布雷西的“一些想法”(1961)和“事故成本”(1970)——法经济学就深深扎根于两种文化。事实上,卡拉布雷西的创新学术发现的独特之处在于,将多个预先存在的元素建设性地同化为新颖的集成之说。这种特质可能归因于他是一名美国学者,同时又完全“嵌入”了欧洲传统。由于这种个人特质,卡拉布雷西曾经(并且现在)能够提供不受单一文化范式限制的学术贡献,因此广泛适用于许多不同的法律环境之中。
为什么我们对提出这一主张感到可信?从文化人类学等其他学科中,我们知道个体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家庭,对于塑造人类个体至关重要。现在,圭多不仅出生在米兰,他的童年也在那里度过。他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意大利家庭长大,并在家中继续说意大利语。正如他最近提到的:
“我们在家里说意大利语,在外面说英语。 意大利语仍然是我们的语言:直到我哥哥临终前,我和他说话时都会说意大利语。 这与我们所有人的成就有很大关系。”
卡拉布雷西的父亲是著名的心脏病专家,母亲是文学学者。根据传记,两人在政治辩论中也非常活跃,并坚决反对当时在意大利统治的法西斯政权。据我们推断,这种家庭文化环境一定已经渗透到了圭多的生活中。即使在美国,也使他能够接触到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这些传统都是超越国界的。值得注意的是,卡拉布雷西父母长大的意大利是一个特定时期的结果——一个正在进行的政治实验室,其中会有讨论有关民主社会的许多重要问题。那是,杰出的思想家曾试图以不同的方式看待社会制度,而这种思想遗产一定是在这段时期中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的文化印记的一部分。
尤其是米兰,它本身就是意大利、法国和德国文化的重要文化大熔炉。在来美国之前,卡拉布雷西已经掌握了所有三种语言(不包括英语)。值得记住的是,自 18 世纪以来,米兰和意大利北部三分之二的地区一直是哈布斯堡帝国的一部分(其中一些与拿破仑的战役和其他互动的地方革命有关)。根据历史学家的说法,所有这些动态使米兰成为意大利的政治和文化中心,这要归功于繁荣的文化环境,并由此孕育了许多杰出的学者。例如,在法经济学中,著名的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及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1778 )。
贝卡利亚被赞誉为是法经济学的前辈,现代法律经济分析的先驱,其是通过边沁产生了与加里·贝克尔或理查德·波斯纳相关的分析风格传统的开创者。这正是 20 世纪最早提出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经济学家贝克尔提出他著名的《犯罪与惩罚》(1968 年)的结论:
“为了避免读者对非法行为的‘经济’框架的明显新颖性感到反感,应该让他们回忆一下 18 世纪和 19 世纪犯罪学的两个重要贡献者——贝卡利亚和边沁——都明确地应用了经济演算。”
然而,贝卡利亚的著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解释。我们还可以感知超越经济学的方法、模式和措施——这些哲学家们可能称之为世界观。这种广度在卡拉布雷西的学术中得以重现。严格来说,他在法经济学中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出了经济学。例如,考虑一下贝卡利亚对惩罚作用的关注,正如他书中著名的结论所体现的那样——人们可以看到贝卡利亚对激励的关注,在如何因对进一步考虑的敏感性(例如对个人的公平)而得到升华:贝卡利亚提醒我们“为了避免刑罚不应该是一个人或多人强加于公民,它应该是公开的、迅速的、必要的、在给定情况下可能的最低限度、与犯罪相称并由法律决定”。
这种严谨的经济分析(其中暗示了边际威慑和其他经济机制的迹象)与对社会和个人更广泛关注的结合,赋予了法律在追求效率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时,通过严格的经济分析也赋予了法律本身无法实现的更广泛目标。这为通向“启蒙思想”开辟了道路,这与卡拉布雷西在他的书中所呼吁的“放大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相符。这种方法是他学术研究的标志,这不同于从贝卡利亚、边沁到贝克尔的传统且狭隘的法律经济分析。
另一位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 就是在这个传统中孕育而生的。卡拉布雷西在他新书的第一章中提到了密尔,将密尔的观点与边沁的观点进行了对比,特别是将边沁的结果主义概念与密尔的观点进行了对比。 因此,在法经济学中便存在了另一种传统—— 从贝卡利亚开始,经过密尔而不是边沁,然后直直通向卡拉布雷西本人——这并不是狭义上的“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事实上,这种另类的传统很少被人察觉或注意到,在过往的法经济学中基本上没有表达出来——除了圭多·卡拉布雷西本人。我们认为现在是时候明确将其作为未来发展的指导方针,并再次请圭多为我们指引前路,期待随着未来的逐渐到来,与他一起回盼这一点。
2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的贡献与研讨会
卡拉布雷西的著作《法和经济学的未来》(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的一个优势正是,它有助于激发上述这种传统。 这本书值得特别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卡拉布雷西用它来总结他对该领域的看法。 它浓缩了他对近六个十年的著作和研究的看法。 在这方面,尽管书名如此,但这本书不仅是关于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而且是关于它的基础。 此外,本书提及的方法不是应用于下一代的静态范式。 相反,它向外延伸,给出了关于去哪里、在哪些方向上探索的多个建议:“这本书说,‘这里有一些值得研究的东西,现在你应该进一步研究它们’”。
这项进阶研究的工作,已经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为期两天的研讨会开始,并在本期特辑中会发表该研讨会的成果。在这里,本特辑会展示了一系列论文——并由卡拉布雷西本人进行了评论,并按照本刊的惯例通过了同行评审程序——这些论文让人们对该学科的未来有了初步了解。
本期特辑收集的论文提供了多样性的学术呈现。Kathryn Zeiler 的论文采纳了圭多的劝告,通过采用和质疑经济学的行为方法来准确考虑现实。为此,她强调区分“非标准偏好”和“心理错误”;混淆这两种背离理性的形式可能会产生问题,并导致“不适合”的政策建议。她提供了每个类别中的模型示例,以及假设非标准偏好而不是心理错误的模型的错误应用示例。她还提出了在法律中应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时避免错误的方法。
Zeiler, Kathryn, (2019), Mistaken about mistake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9-27.
Peter Leeson 提供了一个例子,说明圭多的工作除了提供观点外,还培养了有时与他自己的观点不一致的不同观点。 Leeson 的主张是,我们不需要行为经济学来解释法律和法律结构——尤其是那些不能最大化财富的结构。他认为传统的经济理论可以胜任这项工作。事实上,根据“寻租”的推理,可以解释卡拉布雷西试图用行为经济学、利他主义和对有益品的偏好来解释的法律结构。 Leeson 甚至更进一步,声称“寻租表明,大众对有益品和利他主义的偏好不太可能解释这些结构。”
Leeson, Peter, (2019), Do we need behavioral economics to explain law?,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29-42.
亨利·史密斯(Henry Smith)的贡献进一步强调了与现实世界建立紧密联系的必要性,承认法律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有时需要重新思考支撑法经济学方法的假设。史密斯在这里特别提到了财产范式和圭多在这个主题上的贡献。
Smith, Henry E., (2019), Complexity and the Cathedral: making law and economics more Calabresia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43-63.
另外两篇论文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法与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Alain Marciano 和 Giovanni B. Ramello 坚持使用两个类别——“法和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来确定卡拉布雷西学术的主要特征,卡拉布雷西在他的最新著作中将其定义为“放大的”法和经济学。他们分析了卡拉布雷西在书中提出的三个主张,即经济分析应该通过首先采用更现实的方法来扩充,这跟科斯一样;第二,重点考虑有益品;第三,涵盖个人的利他倾向。他们表明,这导致在区分“法律与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存在一定的歧义。从他们的论证来看,卡拉布雷西的放大方法似乎仍然是卡拉布雷西在他的书中如此批评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卡拉布雷西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应该被视为该分类中的“异端”。
Marciano, Alain and Ramello, Giovanni, (2019), Law, economics and Calabresi on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65-76.
Keith Hylton 认为“法律与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分类过于“宽泛”,无法捕捉到卡拉布雷西作品的多样性。在他文中,介绍了一对额外的区别分类。一种是在经济学所接受的实证(描述性descriptive)分析和规范性(评估性evaluative)分析之间的区别;第二个区别起源于法哲学,并在法律实证主义(粗略地说,“法律只是政府权威正式颁布的东西”)和非实证主义(粗略地说,“法律也有道德和习俗等非政府来源”)。正如 Hylton 解释的那样,对于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的唯一来源……是国家,它通过法规书籍、案例报告和行政机构宣布法律”。这些区别产生了四个类别——(a) 经济实证分析和法律实证主义,(b) 经济规范性分析和法律实证主义,(c) 经济实证分析和法律非实证主义,以及 (d) 经济规范分析和法律实证主义。这中分类使得Hylton认为,卡拉布雷西的论著“ The Costs of Accidents (1970) ”是经济规范性分析与法律实证主义相结合的一个典型例子,而“财产规则”(Calabresi 和 Melamed 1972)是经济实证分析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例子。然后,希尔顿还指出了这种分类对法和经济学未来的影响。
Hylton, Keith N., (2019), Law and economics versu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77-88.
接下来,我们转向 Alex Kozinski 和 Conor Clarke 的一项实证研究,题为“法和经济学是否有助于裁决案件?”他们的研究表明,与更传统的法律学术相比,法官使用法经济学领域的学术著作要少得多。例如,法官引用科斯的“社会成本”等著名法经济学文章的频率低于纯粹的教义学文章。 Kozinski 和 Clarke 声称,法官确实在使用经济学,至少是“有时”,但法经济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例如效率或激励——似乎“对法官没有吸引力”,或者至少关于它们的使用是“混合的”。 Kozinski 和 Clarke 使用一个特定案例来说明法官“经常”使用经济学的方式:“该特定案例中产生或证明结果的开放式测试,此中的相关政策不是缩限地量身定制的)。”
Clarke, Conor and Kozinski, Alex, (2019), Does law and economics help decide case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89-111.
最后,Brian Bix 提供了一篇关于《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一书的评论文章。他从书中提出的论点开始,并以其他法律理论的观点作为补充,包括亚瑟·莱夫(Arthur Leff)对经济分析的批判。Bix 旨在展示法经济学中出现的某些难题——例如,看似“非理性”或“低效”的结果——可以通过采用更广泛的论点和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可能是阐释被卡拉布雷西定义为“放大的”法律的经济分析(“amplified”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的一种方式。(文终)
Bix, Brian H., (2019), Law and economics and the role of explanation: A comment of Guido Calabresi,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8, issue 1, p. 1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