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线内容审查机制相关文章荟萃
2022-03-26 20:43:56
  • 0
  • 0
  • 0

(图片源自网络)

【译者按】最近在看文献时发现了一个名词——“Meta-Analysis”(译为:元分析或荟萃分析),其原本是一种医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即对专门领域内的多项独立定量分析成果进行再分析,进而得出更为普适的结论。这种方式跟我们社科的文献综述很像。许多人面对海量的文献,有时可能不知所措。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经验为:一是看作者的身份和资历;二是看发表的刊物、论坛或博客等媒介在业界的地位。当然上述都是最为基础的标准,真正鉴别好文献的内功,还是要靠长年的积累。不错,这里就是所谓的直觉。译者虽然每天看文献,但自知天资不高,直觉有限,经常会做一些“囫囵吞枣”、“买椟还珠”的蠢事。以下是最近译者看到的一些有意思的关于平台内容审核机制的博客文章。文章的作者都是大学中人,但偶尔通过博客真情流露,也是值得一读的内容。而且译者发现许多大家的论文容易写得散漫,洋洋洒洒五六十页,但真正有用的信息大致也就十页以内。这大概是文科的通病,如果文中每个部分都能紧密相连,草蛇灰线,也就罢了;最怕就是把一东西烧成灰,撒一地,作者自己当然知道原本是什么,但叫读者如何面对一地灰去还原原本的东西?说到这,要是您觉得译者在指谁?是的,去看看Richard·Posner写的部分书,读者就大概会了解译者的意思。当然,大法官不是专业作家,可以理解。这也不能全怪他,当年他笔耕不辍的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像现在这么发达,有些写几篇博客可以搞定的事,确实不需要洋洋洒洒的大部头。是故,“由简入繁易,由繁入简难”也哉。向科斯致敬!

1. 题目: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所设置的内容审核工业模式(略有缩减)

作者:Daphne Keller 来源:Verfassungsblog 发布日期:2022年2月24日

原文标题:‘The DSA’s Industrial Model for Content Moderation’

当前关于平台内容审核的政策建议——包括即将在DSA中最终确定的法律规则——不断提醒我们,政府似乎建立在希望有足够的规则和程序到位的情况下,使混乱、有机的人类行为治理可以变得系统化、可计算和可预测。在这个模型中,人类行为的调节,正如 György Lukács 在 1920 年代所说的那样,可以设定为“假定的工厂特征”。尽管即使是 20 世纪影响最深远的监管系统也只能监管一小部分人类活动,但今天的数字平台监管已经不同了。它们可以,特别是与检查我们发布的每个单词的自动化工具结合使用时,会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变得更加普遍。

内容审核的工业模式起源于 Facebook 和 YouTube 等大型平台,它们通过将审核分解为精细化、合理化、官僚化且通常是自动化的步骤来大规模处理人类表达。欧盟的DSA对此进行了扩展。根据其规定,即使是最小的平台也必须在审核用户内容之前发布对允许和禁止言论进行分类的细致规则,并在删除帖子时发布详细解释。除了规模较小的平台外,所有规上平台都必须遵循详细的程序步骤,包括参与申诉或诉讼,并在公共透明度报告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个案文件中记录他们的行为。

作者认为,DSA的立法目标是好的:保护互联网用户。因此,作者长期以来一直是内容审核程序改进的倡导者,而且是 DSA 的粉丝。身为美国人,但作者认为欧盟的版本更好。但作者也指出,应该警惕将后代锁定在我们这个时代经常失败的系统中。作者预计,在许多现实世界的案例中,DSA 规定的流程将浪费本可以更好地用于其他地方的资源,并以内容监管的名义有效地牺牲竞争和多元化目标,从而给规模较小的平台带来负担。合法保护基本权利的程序规则与可能存在于内容审核的超合理化工业模型中的详尽过程之间存在差异。事实上,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楚。

DSA 的三部曲(译者:此处原文为“trilogue ”,一般是指欧盟三大立法机构及其相关流程: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谈判中的立法者还有许多机会来控制这种趋势。可以在对基本权利最有利的地方保留程序的保护,同时抵制那些可能更多地巩固现有平台市场力量,和锁定当今监管模式而不是帮助用户的程序保护。

(译者:2022年3月24日,欧洲议会审议通过了《数字服务法》(DMA)的最终版本,对于同时出台的DSA草案,可能还需等到2023年)

将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置于平台监管的演变中:从结果导向到程序导向

DSA 在许多方面与上世纪90 年代的“网络乌托邦主义”相去甚远。同时,DSA 也与早期幼稚的互联网监管家长式作风想去甚远。DSA 为所有分类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当然,这些细节以及确定哪些平台有哪些义务可能很复杂。在委员会的草案中,最繁重的职责落在规模不等的平台上,从 Facebook(它雇用约 30,000 名员工仅负责内容审核)到小至 50 名雇员的平台不等。每次这些平台禁止访问某项内容时,都会触发程序义务。例如,在 YouTube 的案例中,仅评论这一过程每年就会执行约 40 亿次——甚至发生在进行视频内容审核之前。

DSA 的授权流程包括通知、上诉、庭外争议解决以及对删除的每项内容的正式报告。平台必须通知受影响的用户,传达包含多个列举元素的“明确而具体的理由陈述”(DSA第 15 条,下同)。收到这些通知的用户可以对决定提出异议,寻求平台的新审查(第 17 条)。他们还可以将争议提交新的庭外裁决机构进行另一轮审查,此费用由平台承担(第 18 条)。平台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告这些决定中的每一项,以便将其纳入一个新建立的数据库中(第 15 条) ),并在透明度报告中发布汇总数据(第 13 条等)。大型平台还必须保存这些记录,以供审计员、监管机构和潜在的研究人员审查(第 28 和 31 条)。

作者认为,如果平台知道庭外争议解决机构会审查他们的工作,那么所有用户都可能获得更好的内容审核,也包括那些旨在玩弄系统和浪费平台资源的垃圾邮件发送者——他们会提出了大量毫无根据的垃圾申诉。纯粹为了改善内容审核的结果,如果平台转而将资源用于审查删除决策的随机样本,用户可能会看到更公平的结果。用户上诉是作为公平程序的一个要素,但它们并不是工具包中唯一或最好的工具。然而,DSA 将这种上诉机制视为改进内容审核的主要机制。

平台成本和社会权衡

作者认为,DSA规定的所有这些过程都很昂贵。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平台,它将需要大量的新工程和产品设计工作,并雇用更多的内容版主。避免这种费用的方法是减少开支。仅删除非法内容且不使用其服务条款 (TOS) 施加更广泛规则的平台将节省大量资金。选择不使用上传过滤器等自动内容审核工具的平台也将如此,因为这些工具会更频繁地触发 DSA 昂贵的流程。从用户表达和信息权利角度看,避免 TOS 删除和过滤器可能是一种改进。但在大多数平台用户或想要“品牌安全”环境的广告商眼中,它们不会是改进。在经济上,与更大的竞争对手相比,减少或放弃内容审核的平台将处于不利地位。

对这种担忧的一个潜在反应是,“那又怎样?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公平的流程,就根本不应该从事内容审核业务。”在立法者知道并且可以严格规定期望结果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公平的回应(GDPR 就是典型)。但是在内容审核的世界里,我们想要多元化和多样性,让用户有多种话语环境的选择。如果提供这些替代方案的公司倒闭,那么对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损害将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较小平台的经营权可能与互联网用户的权利保持一致,而发言者和读者可能会受益于 Facebook 或 YouTube 等大型现有企业提供的更公平的流程。但我担心,如果 DSA 排除了其他方法的演变——可能建立在像 Reddit 这样的社区审核模型、像 Medium 那样的手工模型、像 Wikipedia 这样的众包模型,或者像 Mastodon 那样的分布式和可互操作模型的基础上,我担心他们最终可能会失败。如果法律设定(框死)工业模式的结果是一个主要由当前大型平台、少数小型平台以及可能是一些旨在避免 DSA 流程义务的无节制的免费混搭平台组成的网络环境,那么DSA注定会失败。

如果平台通过避免审查来节省成本,另一个不会高兴的群体将是欧盟和成员国的政策制定者。在虚假信息或KB主义内容等领域,许多立法者支持 DSA过滤的做法。在版权法中,政策制定者甚至有效地强制使用过滤机制。这创造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公共政策环境。最无力承担 DSA 合规性的中型平台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被迫“做更多”以缓和有害内容;另一方面在这样做时面临成本高昂的新要求。

内容审核的质量和数量

在内容审核中,数量和质量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张力。作者认为,在一个内容删除已变得持续且普遍的世界中,为我们提供了更谨慎的流程。不过,用户在 DSA 中获得的裁决过程仍然不同于他们从法院获得的。法院旨在提供少量、高质量的司法。他们需要时间来做好工作,因为有太多的索赔被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制度中的摩擦(如申请费和手续)以及在没有评估案情的情况下驳回案件的裁决中筛选出来。司法系统也广泛地建立在接受对有罪者的不完美惩罚的社会认知之上,以此换取对其他人更公平的程序。

相比之下,平台通常以低质量和大批量的争议解决个案而闻名。DSA 力求提高质量,同时保持数量不变或更高。与法院不同,平台必须提供完整的程序来处理有人考虑了足够长的时间以点击几个按钮的任何索赔。但对言论纠纷的高质量、高数量的裁决将难以实现。其中部分原因是,根据 DSA 运作的小型公司的有限投入和资源。但这也是出于更根本的原因——在线言论和行为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蔓延,很难与中心化、官僚化的管理相协调。一定数量的混乱和错误,可能是无法根除的。通过仅通过预先确定的类别和机制来看待新情况,它可能会变得如此合理化,以致于为它试图管理的真实人类世界制造“理解方法上的障碍”。

比较 GDPR 和 DSA 中的标准化

作者认为,将DSA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行对比可能具有启发意义。与 GDPR 一样,DSA 建立了一个具有规定性规则、程序和操作细节以及政府或监管监督的合规模型。该模型非常适合 GDPR 的数据处理义务,因为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先定义和操作,并始终如一地应用。

对于内容审核而言,情况并非像数据控制人删除某项个人数据那样。因此,对有关表达的司法解释和执行需要很长时间。平台 TOS 规则可能比法律简单(或不简单)。但是,再多的 TOS 起草或流程构建都无法告诉平台在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该做什么。最初的平台审查员、管理上诉的团队以及根据 DSA 提供庭外争议解决的提供者都可能合法地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不同成员国解释相同平台规则也会发生差异。

正是这种人为因素阻止了内容审核,即使增加了 DSA 的密集流程,也无法成为“适用于所有可能和可以想象的情况的封闭系统”。不会有未来,平台雇佣的法官,就像马克斯·韦伯所假设的那样,或多或少是一台自动制定法规的机器,您将文件连同必要的费用和会费一起插入其中,然后他将将判决连同或多或少令人信服的理由一起排在底部——即法官的整体行为是可以预见的。

最近,詹姆斯·斯科特使用“易读性(legibility)”的概念——形成治理的信息的标准化和收集——来描述过度设计的治理系统的类似问题。在他的框架下,DSA 与 GDPR 等法律形成鲜明对比。在起草 GDPR 时,数据保护专家已经有了一定共识,并认识到在过去数十年的数据保护指令下出现了现实世界的差距或争议。在斯科特的意义上,他们试图解决的问题相对清晰。相比之下,DSA 建立在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这一在先法律基础之上,该指令详尽的规则反映了起草者和来自民间社会和学术界的外部贡献者的仔细协商和思考。但它们并没有反映出 GDPR 对现实世界问题和先前尝试的解决方案的重复体验。根据斯科特的分析以及韦伯及其继承人的分析,建议在为互联网等复杂且不断发展的系统设计新规则时要谨慎——最好还有修正和迭代的空间。

三部曲讨论的后果

因此,作者认为,DSA 的规定应该是灵活的。 立法者仍然可以推迟制定严格而快速的规则,直到我们都看到这是怎么回事之后,他们可能应该这样做。作者列出了自己对DSA的一些看法:

中小微企业方面:未来网络信息生态系统创新、竞争、多元化和完善的最大希望来自于规模适中的平台。 这些构成了受 DSA 监管的绝大多数实体,但仅拥有大型现有企业持有的合规资源的一小部分。 委员会的草案免除了微型和小型实体的某些义务。 议会的草案为非营利组织和中型公司寻求免除某些职责提供了一个程序。 (这将涵盖员工人数低于 250 人/营业额为 5000 万欧元/资产负债表为 4300 万欧元的公司) 但议会的修正案仍然是一个重大改进(第 16 条)。

垃圾邮件和不良行为者:为善意用户提供重要权利的 DSA 条款会将武器交到滥用者手中。通过提出轻率的上诉,滥用者和垃圾邮件发送者可以有效地对执行用户保护规则的平台实施经济处罚,甚至强化这些平台以改变其政策。议会草案在修正案中解决了这一风险,这些修正案减少了一些平台与不良行为者接触的义务。DSA的前言第42条允许平台在“具有欺骗性或大量商业内容的一部分”的内容的情况下不通知,重要的是比第 15 条更广泛。第 20 条规定暂停辱骂用户(发布非法内容)和辱骂上诉人(故意提出毫无根据的上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所有三个草案都具有限制性,可能会使平台没有适当的灵活性来应对不良行为者的创造性和迭代策略(例如,对于平台是否可以永久暂停或使用它们来对付发布勉强合法但辱骂内容)。

内容过滤机制:在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层面,平台都面临着事先监控和监管用户发布的每一项内容的压力。 这种过滤工作的一个可能后果——无论是自愿部署还是响应审计建议、准则或政府幕后通信的压力——将大大增加本文中讨论的程序步骤的触发数量。

作者认为,不应该仅锁定一些大型平台巨头,而以牺牲未来潜在的创新和改进为代价。

结论

DSA 的内容审核条款基于将人类行为及其治理分解为合理化、中心化、可计算的组成部分。大型平台现有的内容审核做法也是如此。但是,尽管后者接受了相当多的混乱和错误,但 DSA 寻求更一致和可预见的结果,通过详细的流程和文档来实现。在寻求管理如此前所未有的有机和不断发展的人类行为的系统中,很难预测最终会减少多少不确定性或混乱。但有理由担心过度僵化和规定的系统会适得其反。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较小的平台将难以承担 DSA 的负担。为了追求合法的内容审核目标,DSA 可能会无意中牺牲竞争目标,并阻止未来平台实践和言论规则的多样性。

2. 题目:美国作家联盟反对SMART版权法案

作者:Authors Alliance(作家联盟官方) 来源:AUTHORS ALLIANCE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2日

原文标题:‘Authors Alliance Opposes the SMART Copyright Act of 2022’

上周,参议员汤姆·蒂利斯 (Thom Tillis) 和帕特里克·莱希 (Patrick Leahy) 提出了关于用于在线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新立法,题为《2022 年加强权利技术 (简称:SMART) 版权法案》。这项新的立法提案代表了多方面的最新立法提案——旨在加强对在线版权作品多管齐下的保护(紧随版权局最近发布三年一次的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发展的询问通知)。如果获得通过,2022 年 SMART 版权法将建立一个程序,供国会图书馆(译者:美国国会图书馆根据法律授权,每三年发布一次例外规则,用以改善著作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的负面影响,维护公众接触作品的公共利益)设定在线服务提供商采用的标准化保护措施 (简称:STM)。

此次,美国作家联盟强烈反对 2022 年 SMART 版权法案通过,因为该法案要求数字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实施可以监控用户上传内容的技术保护措施,2022 年 SMART 版权法可能导致内容“过滤授权”干扰作家和其他创作者在网上自由发言的能力。作家和创作者是版权法旨在保护的当事人,这使得提案与版权的目的不一致。

2022 年的 SMART 版权法案将使国会图书馆能够指定 STM 以跨行业实施,这可能是基于来自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投入。虽然该法案的发起人声称该立法“确保对现有措施的任何指定都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对公共利益考虑的评估”,但其文本内容表明,代表内容行业的团体对拟议的立法表示赞赏,而合理使用的支持者和知识的自由交流需要都反对这项法案。即使美国版权局要开发反映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广泛共识的 STM,这也会排除那些不赞成广泛实施 STM 的利益相关者(如作家联盟)的诉求。强制服务提供商使用内容审核技术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并且不符合优先将其作品推广到广大受众的作家和创作者的利益。

更糟糕的是,尚不清楚版权局是否拥有评估和实施 STM 的技术专长或资源。虽然该法案考虑在版权局内设立一名新的首席技术官来帮助发展此类专业知识,但从历史上看,版权局并没有证明它具有涉足和解决有关技术、复杂问题(如 STM)的技术能力与专业信誉。

用公共知识政策顾问尼古拉斯·加西亚的话来说,“这个提案对于一个自由、有创意和文化丰富的互联网来说将是灾难性的。”由于 2022 年是美国中期选举年,因此推测 2022 年 SMART 法案不太可能在本届立法会议期间通过。莱希参议员计划在任期结束时退休,这意味着蒂利斯参议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会议上重新提出该法案的新共同提案州议员。美国作家联盟将实时关注该法案的进展,并将让我们的读者了解任何进一步的更新。

3. 题目:如果互联网服务必须许可好莱坞选择的技术,那不是很好吗? (对非常愚蠢的“SMART版权法案”的评论)(略有缩减)

作者:Eric Goldman 来源:Technology & Marketing Law Blog 发布日期:2022年3月23日

原文标题:‘Wouldn't It Be Great if Internet Services Had To License Technologies Selected by Hollywood? (Comments on the Very Dumb "SMART Copyright Act") ’

近期,美国国会增加了“可怕的互联网法案”的新条目:“2022 年加强权利技术版权法案(Strengthening Measures to Advance Rights Technologies Copyright Act of 2022)”或“2022 年SMART版权法案”。 作者认为,这与拥有四分之一世纪历史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简称DMCA)有的一比。

SMART法案将授权版权局将技术指定为所有用户生成内容(UGC)服务必须实施的“指定技术措施”(简称:DTM),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任何未正确实施 DTM 的服务。 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会迫使整个互联网行业采用著作权人偏好的技术——包括强制过滤技术——并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此买单。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DMCA,它由五个不同的部分组成,旨在更新 21 世纪的版权法。 DMCA 的大部分内容显然未能实现该目标或任何重要目标(到现在,有谁还记得船体设计的保护措施吗?)。

即使是 DMCA 最大的成功是,为用户造成的版权侵权提供在线安全港,其实也大多失败了。 第512条提供了5个安全港。 其中两个(512(b)和512(e))几乎完全被忽略,一个(512(d))几乎被忽略,一个(512(a))不再为其目标被告提供有意义的保护。

要获得第 512(c)条规定的资格,被告必须满足多个先决条件,包括适应“标准技术措施”(STM)。 该法规目前将 STM 定义为:

“版权所有者用来识别或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A) 是根据版权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在公开、公平、自愿、多行业标准过程中的广泛共识而制定的; (B) 以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向任何人提供; (C) 不会给服务提供商带来大量成本或对其系统或网络造成重大负担。”

(当前的SMART法案将更改此定义,使 DTM成为另一个 512 的先决条件)。

作者认为,当前的 STM 定义反映了在 DMCA 起草期间版权和技术行业之间的谈判失败。 他们没有解决当时对STM 的定义和标准,而是将问题归结为“版权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在一个公开、公平、自愿的多行业标准流程中达成的广泛共识”。 不出所料,这种“广泛共识”从未出现过,并且没有任何法院认为任何东西都符合 STM 的要求。

目前,SMART法案使得 STM 先决条件没有实际意义——这可能是又一次 DMCA 似的失败。 但是,版权所有者仍有 11 项其他 512(c)制定的先决条件可以让该服务站稳脚跟。然而,实际上,在过去的五年里,版权所有者很少再提起第512(c)条相关的诉讼,作者怀疑 STM 问题是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者认为,STM 问题在功能上是无关紧要的,毕竟它都已经存在了 25 年。

然而,版权所有者希望通过消除所谓的构成 STM “广泛共识”的需要,来打破四分之一世纪的谈判僵局。 相反,SMART 版权法案将把该权力移交给美国版权局。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这将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因为该法案将对版权局的程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SMART 版权法将帮助版权游说团体悄悄地实现他们最初无法从 DMCA 获得的东西。

法案如何运作?

如上述,该法案考虑了一种称为DTM的新型技术或商业实践。版权局将运行三年一次的程序来定义和标准化DTM。利益相关方可以提交请愿书以释明新的 DTM,反对者亦可以做出回应。然后版权局向国会图书馆推荐请愿书。

关于三年期流程的两点关注

首先,SMART法案遵循与 DMCA第1201条规定的三年期例外规则制定流程相同的框架。 但是,20 多年以来,作者从未听到一个人对第1201条规则制定过程说过一句好话。 这条规定是被大家普遍诟病的(译者:详见此处,此文中的“第九问”)。

其次,可以看到为什么版权游说团体对通过版权局运行 DTM 设定的前景,怀抱极大憧憬。他们将适用一种策略,即向政府和国会投递海量的请愿书——理论上对于这些请愿书,版权局不能全部拒绝,而且反对者资源有限,无法反对所有请愿书。 游说团体可以通过版权局获得的任何请愿书,都将比他们目前从 DMCA中的STM 要求中获得的更多。 此外,鉴于他们熟悉办公程序以及版权局和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协商机制,这些游说团体在任何版权局程序中都比其他版权利益相关方具有显着的程序优势。

作者认为,这种法律规则制定过程将至少以两种方式促进寻租。首先,版权游说团体将推动帮助他们自身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技术,尤其是那些明示或隐含地对其作品提供比版权法所允许的更多控制权的技术。其次,该法案明确允许专有 DTM,只要它们以“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为基础”可用。在未来,每个版权内容技术保护措施供应商都会将他们的技术作为 DTM 推广,因为如果请愿成功,版权局将迫使整个互联网行业购买这些技术。

一旦某项技术被指定为标准化的DTM,即“涵盖的服务提供商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适应而不干扰适用于该涵盖服务提供商的指定技术措施”。根据该法案,任何因违反此要求而感到受损的版权所有者都可以起诉每次违规行为,并获得 200 至 25,000 美元不等的法定损害赔偿(最高 150,000 美元)或实际损害赔偿(这些数字对于累犯会升级,并且可能会因不成立的 DTM 违规而减少),同时可能会获得禁令救济。

结论

本次SMART 版权法是一场关于强制过滤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隐名代理战争。 版权所有者渴望在全世界宣传欧盟2019年的DSM版权指令第 17 条,这一 DTM 流程将推进实现该目标,而无需直接要求国会批准出台强制性版权过滤机制(译者:这种增加标准化DTM的做法,其实与过滤技术立法无异,此处可见美国部分团体的狡黠之处)。作者不会在本文中重复反对强制过滤的诸多论点,但会强调两点:强制过滤容易出错,会损害消费者,而且会增加进入壁垒,进而减少市场竞争。

整体而言,SMART 版权法将赋予版权局过大的权力——迫使成千上万的企业自费采用他们不想要和可能不需要的技术,而这些授权的技术可能会重塑互联网的运行方式。这对于任何政府机构来说都是巨大的权力。鉴于版权局所辖范围相对狭窄,将如此巨大的权力赋予版权局尤其令人费解且担忧。美国版权局不擅长互联网技术、内容审核或出版过程中的固有权衡。如果国会真的认为 DTM 值得追求,那么这对互联网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对此,国会应该征求由具有更广泛专业知识的实体进行的多利益相关者研究,而不仅仅是版权领域的。国会应该通过常规命令自行审查和批准这些建议,而不是让行政机构在没有进一步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重要的决定。

作者认为,政府强制要求整个行业采用任何特定技术几乎总是一个坏主意。 在这种情况下,该提案是自私自利的寻租和反互联网。 可悲的是,这些可能正是美国国会认真对待这项提案的原因。(文终)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