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搬家:写于2020年1月9日
笔者问题:API(中文翻译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可直接称为软件接口,其定义为利用标准函数调用使第三方可以构建与已建立的平台兼容的软件)是否可以成为竞争中的必要设施,从而使拥有者与其他竞争者分享该设施?
本次案件的看点是美国知产界各路人马对于该案提出的法庭之友以及其他评论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各自所属的“门派”、对开源的立场以及政治倾向等。当然,必须明确的是,常言道“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清白的”,同理该案中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在各自领域内都有建立垄断、打击竞争的目的和行为,但就事论事,本案的审理过程和最终的判决,都将是对当前平台经济环境下美国数字巨头和法律界的一场“大考”。无论结果如何,其中各路观点争锋与碰撞而形成的火花,都会激起未来几年知产界的大讨论。拭目以待吧!
以下资料均源自:https://arstechnica.com/,笔者进行了翻译整理,欢迎订阅。
案件简介:
自2020年3月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将审理一个重要案件,该案件将根据版权法确定API的法律地位。Oracle指控Google复制Java编程语言的API侵犯了其版权。 API本质上是一种用于指导计算机执行操作的语言。它包括与语法结构相关的命名命令词汇表,用于说明如何使用这些命令。为了使Java软件执行诸如计算正弦函数或加密消息之类的预定义任务,程序员必须精确地使用那些命名的命令和语法结构,就像Waffle House Diner调用精确的代码字一样“分散,窒息,分块和切块”以得到正确的哈希顺序。Google的Android旨在与Java API兼容,因此,已经熟悉Java的程序员可以轻松地将其软件和知识带入新的移动设备平台。 为此,Android必须精确复制相关的Java API命令和语法结构。 Oracle的论点是,Java API的这种“重新实现(reimplementation)”与编写未经授权的“ Harry Potter”小说是同等的,因此侵犯了Java API命令名称和结构中Oracle的版权。但是,Java API并不是唯一的API,而Android也不是唯一的重新实现。 API遍及了现代技术,重新实现是确保计算机行业竞争和防止大公司锁定的关键部分。
2019年底,美国最高法院已同意审查这个可能是十年来最重要的计算机软件版权案件之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19年的裁决,即当Google创建Java编程语言的独立实现时,Google侵犯了Oracle的版权。Google在2020年1月份向最高法院提交的请愿书中写道,CAFC在2018年的裁决“将颠覆软件开发商长期以来的期望,即他们可以自由使用现有API来构建新的计算机程序。”这对于Google以及整个软件行业而言,风险都很高。直到最近,大部分人都认为,版权法不能适用在对API的使用。但是,这种观点在美国缺少立法与司法的支撑。如在2014年,CAFC做出裁决认为API可以享有版权。几年后,CAFC就裁定Google对Java API的使用不受版权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
如上所述,该案将探视美最高院对于数字经济中竞争秩序的看法, 如果法院做出对Oracle有利的判决,那么其很可能会扼杀竞争并巩固科技巨头原本就很强大的垄断地位(当然,也包括Google本身。故在此,Google的立场其实很微妙,笔者以后会另作阐释,不赘述)。学者詹姆斯·格里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认为:“CAFC的决定已威胁到软件创新的持续活力。”他指出,允许对API进行版权保护可能会催生新一代的“版权流氓”(copyright troll)。这些“版权流氓”还可能迫使高科技公司刻意制造与竞争对手产品不兼容的软件,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另外,许多美国的法律学者指出,该裁决对于将来如何适用该法律产生了不确定性。因此,法律学者敦促最高院审理此案,以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法律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做出Google诉Oracle争议裁决的CAFC已成为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对象。CAFC对全美范围内的专利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利用该管辖权推动法律对专利的友好程度大幅提高,即大部分的专利案件CAFC都站在了权利人一方。虽然,Oracle与Google的斗争侧重于版权法,而不是专利。但是由于此案最初包含一些专利问题,因此CAFC最终负责整个案件。而且,CAFC也支持版权法的广泛解释。在过去的13年中,美最高法院试图通过一再推翻CAFC做出的对专利有利的裁决,将“激励创新”的初衷重新注入专利法实践。
美最高法院尚未宣布听取该案的具体时间,预计最终裁决将在2020年6月做出,值得期待。
附言:
笔者对于Oracle提出该案的动机仍有许多不明之处,有待未来深入挖掘。但从网络资料看,当前API在各大数字巨头之间,如同复杂的专利丛林一般,存在大量的交叉领域与灰色地带。
如现今,最受反垄断诟病的Amazon,其建立的数据存储云平台S3——为了允许程序员在S3上存储和检索文件,Amazon构建了全面而详细的API与服务进行交互。然而,云服务市场中并非只有Amazon一家,竞争对手纷纷涌入亚马逊领先的云服务市场。为了说服程序员放弃使用Amazon的产品,这些竞争对手重新实现了S3的API。为此,竞争者必须模仿命令名称、参数标签“x-amz”短语,语法结构以及S3 API的整体组织,换句话说,正是上述Oracle认为受版权保护的API。可以肯定的是,竞争对手使用的编程语言可能与Amazon使用的编程语言不同,因此内部软件代码可能看起来不像逐字复制。但是,用另一种计算机语言实现API只是翻译,而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无授权的情况下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被明确称为侵犯版权。
有趣的是,在众多提供Amazon S3云服务的API副本的公司中就有Oracle。为了与S3兼容,Oracle的“ Amazon S3兼容性API”将Amazon API的众多元素复制到”x-amz“标签中。那么根据Oracle在谷歌案中的观点,是否可以认为Oracle在这里侵犯了Amazon的版权吗?
曾有人与Oracle联系,询问他们是否具有复制Amazon S3 API的许可。Oracle表示,S3 API是根据Apache 2.0许可*获得许可的,其介绍了Java的Amazon SDK,该SDK确实具有Apache 2.0许可证。
但是,专家指出,Amazon SDK是使用S3 API的代码,而不是实现该代码的代码。使用API的代码的组织方式与实施API的代码完全不同,Amazon SDK甚至可能不包含整个API。在此处,Oracle就给人一种“贼喊捉贼”的感觉。即使,该Apache许可适用,专家指出,Oracle似乎也没有遵守其中的许可条款。 Apache许可第4节要求在衍生作品上附加声明和归属声明。但是,并没有发现Oracle的文档或网站上作出任何有关Apache许可的声明。
事实上,整个IT行业还有许多其他API及相关重新实现,如Wi-Fi和Internet协议之类的技术标准都涉及API,使用任何现代通信技术的计算机和设备都必须重新实现它们。 Oracle的版权观点可以将终端用户使用计算机所做的几乎所有事情(从阅读在线文档到观看视频)转变为合法的雷区。
当然,为了避免这种巨大的负面影响,支持Oracle的CAFC在其判决中已试图将版权侵权限制为“部分重新实现与原始API“不兼容”的API”。但是在技术领域,部分重新实现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甚至Oracle的S3兼容性API都与Amazon API有众多“差异”和不兼容性。
Oracle判决的风险在于,它可能阻止较小的科技公司构建兼容版本的主流软件平台。如果没有这种兼容性,熟悉大公司提供的API的软件程序员将被锁定在该公司的产品中。当然,竞争者可以请求使用API的许可,但通过版权法赋予大公司控制竞争的“看门人”权力,对于竞争激烈的软件市场而言并不是一个好兆头。(文终)
*备注:Apache许可证是许可的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并且任何特定于用例的参数(例如,“ SDK对比非SDK”)都不会更改许可证的可用性或性质。 它允许下游用户复制和修改代码,并在自己的项目中使用代码,而没有什么限制。 这就是为什么在商业产品中广泛使用Apache许可的代码的原因。 AWS理解了这一点,并且显然是有意识地选择使用更具宽松性而非限制性的许可证(例如GPL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