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布雷耶大法官审理的版权案件
2022-03-27 1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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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算是对前文《“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写在布雷耶大法官退休时》的一个续篇,主要想聊一下布雷耶大法官在美国最高院审理过的版权案件及其中所透露出的“鸽派”观点。前几天,美国国会进行了凯坦吉·布朗·杰克逊法官的首场听证会,如果不出意外,她将是布雷耶大法官的继任者,以及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女性大法官。从杰克逊的履历看,她是一个通过极其精英的学历背景和职业经历上升到现在这个地位,当然无可厚非,而且实至名归。但对于笔者言,感觉就是有点太“正确”了。从她过往的言论看,其正是大多数白人精英可以接受的那位“大法官”。从背景论,笔者还是觉得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可能还比较“反叛”一点。另外,这两年耶鲁大学法学院因处置该院教授蔡美儿和她丈夫的事而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不说别的,蔡美儿作为国内外知名的“虎妈”,确实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好喜欢这个中文比喻)。而新任的法学院院长确实在处理该问题时有偏激的行为,这才导致随后被人抓住把柄,从种族、言论等议题不断攻击学院乃至整个学校,甚至演化到了校园游行。整个事件笔者鸟瞰了一下,其中对蔡美儿搞小团体和疏通人脉的行为最感兴趣。记得《纽约客》写过这个事情,文中有说:“美国的法律圈就这么小,凭借耶鲁的履历,还有教授的推荐,就可以实现职业的飞升,而成为最高院大法官的书记员(clerk)将是成功职业生涯的第一步”。你看这种名利场国内外都一样,没有人可以更清高。所以,这也是笔者上面所说的“正确”的一部分——够精准、够专业、也够体系化,但至于有没有个性,那就像抽乐透一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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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24 日,布雷耶大法官在 Unicolors 诉 H&M 案中为美国最高法院撰写了有利于版权人的意见。 他认为,如果版权登记申请中的不准确(inaccuracy)是由于事实或法律的善意错误造成的,则不应以申请不准确为由拒绝版权登记。 本次(也许是最后一次)有利于版权人的裁决是,布雷耶法官在版权相关案件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另一个例子。

Unicolors 诉 H&M 案简介:该诉讼的对峙双方是面料设计师 Unicolors Inc. 与时尚业巨头 H&M。 该诉讼于 2016 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法院开始,当时 Unicolors 在其投诉中指控 H&M 在未经 Unicolors 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受版权保护的面料设计纳入商业化销售(美版法并不强制版权登记,但若要进行诉讼则必须登记)。Unicolors 拥有有效的版权,陪审团认定H&M的使用侵犯了版权。判决后,H&M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后者推翻了判决,认为版权登记可能因未能满足“单一发表/出版单元(single unit of publication)”的要求而无效(在美国版法中,发表包括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并指示法院询问版权登记处,以确定是否可以由于这种申请不准确而否决登记效力。
2022 年 2 月 24 日,美最高法院撤销了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并根据其裁决将该案发回进一步审理。最高法院的重点在于,确定“明知不准确(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inaccurate)”这句话的适用范围。与第九巡回法院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认为版权法第 411(b) 条没有区分法律错误(mistake of law)和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这意味着任何错误都可以为版权登记中的不准确开脱。尽管申请不准确,但最高法院允许 Unicolors 的版权注册继续有效,“因为这些错误是基于对法律的善意误读(a good-faith misreading of the law)”,布雷耶法官在 6-3 裁决中这样写道(我理解大致的意思是,在区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即使事实错误真实存在,但只要对法律是善意的误读,那么并不违反版权法)。最高院的这一决定可能对诉讼经验较少或法律资源较弱的小公司、艺术家或作者有利,因为它允许那些没有经验和资源的人犯诚实的错误(honest mistake)。此判决将持续影响美国未来评估版权有效性的判断和执行的方式。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202.3(b)(4) 条规定,当已“包含在单个发表单元中”的已出版作品集可以注册为单一版权。第九巡回法院裁定,Unicolors 的版权作品最初并未作为单一集合发表,即不满足要求登记要求,因为它们最初不是作为单一捆绑单元出版的,总共31 款设计中只有 22 款是供公众观看。由于未满足“单一发表单元”的要求,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此案中的版权本身也包含不准确的因素。根据PRO-IP法案第 411(b)(1) 条,版权注册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无效。该法条规定,尽管包含不准确的信息,版权登记仍然有效,除非“(A)在明知不准确的情况下将不准确的信息包含在版权登记申请中; (B) 如果知道该信息的不准确性,将导致版权登记处拒绝注册。”关于第(A)款 ,法院认定 Unicolors “知道 [申请中包含的信息] 不准确”,因为他们知道注册中包含的某些设计不会向公众发布。关于第(B)款,第九巡回法院撤销了案件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以确定如果知道不准确的信息,该版权申请是否会被拒绝。

笔者的观点是,这个案子可能会为版法未来的适用开一个不确定性的窗——这意味着美国版权人以后可以以申请不准确为由,为其所谓的“诚实的错误”进行辩护。短时间内,很难判断这个判决对版权登记的影响,但从该判决的另一面看,只要是故意地对不准确性视而不见,就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版权法第 411(b)(1)条规定的“实际认知/知道(actual knowledge)”。对于一个私法体系化的版权,重点提出主观要件的判断,这确实有点不大合适。虽然,本案偏向了需要保护的弱势权利人,但未来该判例的适用还是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在2005年MGM诉Grokster案中,布雷耶大法官加入了 苏特尔(Souter)大法官的一致意见,认为“双重用途技术的分销商可能需要对他积极寻求推进侵权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负责(the distributor of a dual-use technology may be liable for the infringing activities of third parties where he or she actively seeks to advance the infringement)。 ”与此同时,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一份详细的同意意见,解释了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并未削弱法院在索尼诉环球影业一案中的判决,并回应了金斯伯格法官要求缩小索尼案适用范围的同意意见。

MGM诉Grokster案:(545 US 913 (2005))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其中法院一致裁定被告Grokster(点对点(P2P)文件共享公司 )和 Streamcast(Morpheus 的制造商)可能会因在营销文件共享软件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侵犯版权而被起诉。原告是由 28 家最大的娱乐公司(由 Metro-Goldwyn-Mayer(以下称米高梅)工作室领导)组成的财团。该案经常被描述为对索尼公司诉环球影业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 中问题的重新审查。Sony案又名“Betamax 案”,该判决保护 VCR 制造商免于共同侵权的责任。本案中,米高梅希望文件共享技术的制造商对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负责。而在Betamax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技术“能够进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capable of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则不应禁止该技术。2005年,Grokster 来到最高法院之前已经在之前的两个法院中获胜。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最初于 2003 年以Betamax案的判决为由驳回了此案。然后,上级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承认点对点软件具有合法性和合法用途后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本案中,英特尔等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公司,以及包括雅虎等公司在内的行业协会微软和微软提交了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以支持文件共享公司,而 RIAA 和 MPAA 都站在米高梅一边。 最终法院裁定:无论软件的合法用途如何,发行商都可能对共同侵权承担责任,因为有证据表明该软件是与促进其使用侵权的主要(如果不是排他的)对象一起分发的。 除了分销商知道广泛侵权外,分销商还明确向用户传达了该软件复制作品的能力,并明确表示他们打算针对类似服务的前用户,该服务因促进版权侵权而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此外,分销商没有尝试开发过滤工具或机制来减少侵权活动,并且分销商从广告商那里获得的利润显然取决于已知侵权的大量使用。

本案是重新审视二十年前sony案的重要判决,对于版权的间接侵权有重要的启示。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讲,布雷耶法官在其判决意见中对于sony案进行了高度肯定,感觉上采取了一种“声东击西”的方式,支持了虽存在侵权但利于作品传播的新兴技术,而之后出现的苹果iTunes以及Spotify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应感谢法院的“网开一面”。

3

在 2012年Golan诉Holder案中,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反对意见,认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通过恢复公共领域作品的版权违反了美国宪法规定的版权条款。因为它只适用于已经创作并处于公共领域的特定作品集,所以该法案没有进一步促进美国版权法的发展。

Golan诉Holder案:1989 年,美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为了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原则,国会授予在国外仍受保护的外国作者的作品在美国国内的版权保护期。该法律是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 514 条中颁布的,并将版权保护扩展到在国外仍受保护的外国作品,如果美国在创作时遵循《伯尔尼公约》的原则,这些作品将受到保护。第514条的保护仅限于在国外仍享有保护的作品,但包括以前可通过在美国公有领域获得的作品。这些作品的版权人不能要求对之前的使用进行追溯补偿,但可以要求希望继续使用这些作品的各方进行补偿。为了减轻对现在仍依赖免费使用现受保护作品的美国当事人的打击,第 514 条还规定了宽限期和其他一些改进条件。受益于免费使用现在受保护的作品的当事方(原告)提起诉讼,认为第 514 条违宪,违反了版权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以前在公共领域的作品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此事最终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
在此案诉讼过程中,科罗拉多州地方法院认为,第 514 条并未违反版权条款或第一修正案。 地方法院还驳回了Golan对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挑战,认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没有必要扩大通过版权执法进行私人审查并不涉及第一修正案问题的既定规则。” 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部分确认并部分撤销原判决。法院同意《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 514 条并未超出国会在版权条款下的权力,但它撤销了地区法院的第一修正案裁决并发回进一步诉讼程序。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第514条是有效的。国会对版权保护进行规范的权力并未排除对公有领域作品的此类保护或要求作品保留在公有领域中,并且在授予版权后限制版权期限的要求仍然适用。国会的历史实践包括保护以前不受保护的作品,版权服务于宪法版权机构的目标。 此外,思想/表达的区别和合理使用原则为原告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便利,原告对不受所有权约束的公共领域的作品没有既得权利。

本案中,布雷耶大法官写了一份异议,指出第514条违反了宪法,因为它们没有促进新作品的创作。 布雷耶还对难以找到孤儿作品的作者以获得版权许可的情况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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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Kirtsaeng诉Wiley案中,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认为首次销售(权利穷尽)原则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制作的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作品。该案中,布雷耶大法官通过仔细研究首次销售原则的历史,并仔细阅读美国《版权法》第 109(a) 条,进而得出了这一结论。

Kirtsaeng诉Wiley案:Supap Kirtsaeng 于 1997 年从泰国来到美国。他在康奈尔大学获得本科学位,之后被南加州大学录取为博士课程。为了补贴他的教育费用,Kirtsaeng 要求泰国的朋友和家人在泰国购买教科书,然后将这些书运到美国。Kirstaeng 然后在 eBay 上出售教科书以获利。在 Kirtsaeng 销售的书籍中,有八本由 John Wiley and Sons, Inc. (出版社)在亚洲授权印刷的教科书。
Wiley 根据《版权法》第 602(a)(1) 条在地方法院起诉 Kirtsaeng 侵犯版权,这使得“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进口作品。 Kirtsaeng 根据《版权法》第 109(a) 条提出抗辩,该条允许“根据本名义合法制作(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的副本的所有者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副本。地区法院驳回了 Kirtsaeng 的论点,并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在外国制造的商品。
Kirtsaeng 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此处法法庭出现了意见争议,并承认这是一个关于法定解释的难题,但大多数人认为第 109(a) 条专门提到了在美国制造的作品,并不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作品。Kirtsaeng 的再审请求被拒绝,他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至最高院。
布雷耶大法官发表了 6-3 多数的意见。最高法院认为,“首次销售”原则没有地域限制,该原则规定版权人仅保持对其作品首次销售的控制。《版权法》的语言和普通法历史支持对该法进行非地域性解读,允许不受限制地转售受版权保护的商品,无论其制造地点如何。法院还认为,对“首次销售”原则的基于地理的解读将极大地损害二手书业务,因为它会迫使书商听从外国版权人的贪婪之心。

卡根大法官在她的同意意见中写道,与之前的决定相比,多数人的决定并未进一步限制对版权人的版权保护。她认为,对版权保护进行更严格的解读违背了该法案所表明的立法意图。阿利托大法官加入了同意的行列。大法官金斯伯格撰写了一份反对意见,她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与《版权法》保护版权人免于进口其产品的低成本版本的目的背道而驰。她认为,《版权法》的语言和立法历史表明,国会并不打算将“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复制品。她还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极大地改变了政府在国际版权协议方面的政策。肯尼迪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加入了该异议。(笔者以前对该案的一点粗浅的认识

5

在2014年Petrella诉MGM案中,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一份反对意见,认为倦怠原则( laches doctrine)应适用于版权案件。布雷耶法官驳斥了法院拒绝在版权案件中适用这一衡平原则的决定。

Petrella诉MGM案:杰克·拉莫塔从拳击界退役后,他和弗兰克·彼得·佩特雷拉(F. Petrella)根据拉莫塔的生平创作了两部剧本和一本书。这些作品分别于 1963 年、1973 年和 1970 年在美国版权局登记注册。1976 年,LaMotta 和 F. Petrella 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将本书和剧本的专有权授予 Chartoff-Winkler Productions, Inc,后者又将这些权利转让给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米高梅)的子公司——联合艺术家公司(United Artists Corporation)。 1980 年,United Artists Corporation 为根据 LaMotta 和 F. Petrella 的作品改编的电影《愤怒的公牛》注册了版权。当 F. Petrella 于 1981 年去世时,此时仍处于版权最初的 28 年期限内,他的续订权(renewal right)传给了他的继承人。
1991 年,F. Petrella 的女儿 Paula Petrella (本案中的Petrella) 提交了续订 1963 年剧本版权的申请。1998 年,Petrella 的律师联系了米高梅,声称 Petrella 已经获得了电影剧本及其衍生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电影《愤怒的公牛》,而米高梅侵犯了这些权利。米高梅辩称,1963 年的剧本是拉莫塔和 F. Petrella 之间的合作,因此米高梅根据与拉莫塔的协议保留了剧本的权利。米高梅还辩称,1963 年的剧本和电影之间没有“可保护元素的实质性相似之处(substantial similarity of protectable elements)”。 2009 年,Petrella 起诉米高梅侵犯版权,联邦地方法院根据倦怠原则对米高梅作出了简易判决,如果长期延迟提交侵权索赔会对被告的诉讼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则该法定的侵权索赔将无法执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金斯伯格大法官发表了 6-3 多数的意见。最高法院认为,不能使用倦怠学说来禁止就版权法允许的三年期限内发生的损害寻求的版权救济。 这一限制将防止被告因多次违反同一行为而被追究责任。由于 Petrella 在提起诉讼前三年没有寻求损害赔偿,因此倦怠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法院还裁定,从未使用倦怠学说来禁止对在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错误提出索赔,因此米高梅认为有必要进行的法律阐释类型没有先例。由于在没有法定时效的情况下,倦怠原则最初是作为裁决版权纠纷的指南,因此没有理由使用该原则来解释法规。

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一份异议,其中他认为,为了让法院保护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必须将倦怠学说适用于三年诉讼时效。无论情况如何,允许三年限制来控制每个版权案件可能会造成漏洞,例如允许原告每三年就同一作品提起诉讼,或等待足够长的时间获得可用于抗辩的证据丢失了。 布雷耶大法官还辩称,司法判例认为法定时效可以以公平的名义进一步调整。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大法官肯尼迪加入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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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ABC 诉 Aereo案中,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认为支持无线电视广播串流式传输的服务(a service that enabled the streaming of over-the-air television broadcasts)侵犯了公共表演权(the public performance right)。尽管他做出了有利于版权人的裁决,但他草拟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的判决,即仅适用于无线电视(over-the-air ),并且没有更广泛地涉及云计算。

ABC 诉 Aereo案:Aereo, Inc. (Aereo) 提供一项服务,允许其订户观看当前在网络电视上播放的节目或录制将在未来通过互联网播放的节目。通过允许订户在包括手机在内的互联网设备上观看直播电视以及录制和观看节目,Aereo 提供三种功能:常规电视天线、录制设备以及使这些服务在其他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比电视和电脑。Aereo 当时仅面向纽约市地区的用户提供,并且仅提供纽约市本地频道。Aereo 没有获得程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来录制或传输其程序。两组原告分别对 Aereo 提起了版权侵权诉讼,并提出初步禁令,以阻止 Aereo 在节目仍在播放期间向其订阅者传输节目。原告声称,节目的传播侵犯了他们“公开表演”其版权作品的权利。地区法院驳回了该动议,并认为 Aereo 的系统与其他已确定不侵犯版权持有人权利的系统并无实质性不同,虽然禁令可能会防止对原告的业务造成损害,但它会对 Aereo 的业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裁决。
布雷耶大法官以 6-3 的多数发表了意见。最高法院认为,由于 Aereo 在功能上与社区天线电视 (CATV) 相似,而国会专门修订了《版权法》以涵盖该电视,因此《版权法》以类似的方式规范了 Aereo 的行为。根据国会在《版权法》中确立的定义,Aereo 开展工作是因为它按顺序显示图像和伴随的音频,并且公开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图像和声音是在发送地之外被大量无关的人接收的。因此,Aereo 和 CATV 一样,不仅仅是设备提供商,还是广播公司。
大法官斯卡利亚撰写了一份异议,他在其中辩称,Aereo 只是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平台,供客户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由于 Aereo 在内容选择中不扮演任何角色,它不会在任何有意义的“表演(perform)”,也不会对客户选择的传输内容承担责任。斯卡利亚大法官写道,多数意见是基于错误的假设,即 Aereo 的服务类似于 CATV,从而创建了一个如此广泛以至于毫无用处的规则。相反,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意志行为(volitional conduct)问题是在此类案件中使用的适当明线测试。托马斯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加入了异议。

本案是布雷耶大法官坚守的利益平衡原则的一次完美展现。案中,布雷耶首先将 Aereo 称为“技术复杂的服务”,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法院貌似必须要做出遵循以结果为导向的决策,而不是遵循法律的决策。 如果该技术的运作方式对法院而言并不重要,且它还可能牵涉到更广泛的云存储行业。从本案判决书看,布雷耶的论点基本上等同于该技术“它看起来像一个电缆系统,所以它就是一个电缆系统。”这可能是一个比较糟糕的推断。该案在美国法律界的反弹较大,反对意见大于赞同,主要是布雷耶对云计算服务的赦免——这就又回到了对上传内容者的主观因素的判断——而这又要是布雷耶在审理版权案件时有意或无意摆出的“破绽”。这种主观因素确实成为串联美最高院审理版权案件的一条线索(主要是看布雷耶的意见)。

7

在2017年Star Athletica 诉 Varsity Brands一案中,布雷耶法官撰写了一份反对意见,认为拉拉队制服的设计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他认为,校队试图保护的设计特征不能独立于制服的实用性而存在。(该案笔者在过去研究3D打印和著作权作品功能性问题时,在博客中介绍过,具体见此,故不赘述)

8

在2020年Allen诉Cooper案中,布雷耶大法官加入了多数意见,认为《版权救济澄法案(Copyright Remedy Clarification Act)》不符合宪法关于废除国家主权豁免的要求。然而,布雷耶大法官在同意意见中表示,虽然他同意该判决,但他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认为该案受到最高法院1996年SEMINOLE TRIBE OF FLORIDA, Petitioner, v. FLORIDA et al案的约束,他认为该裁决是错误的。在他看来,一个国家不应该能够逃避侵犯版权的责任。

Allen诉Cooper案:1996 年,一位私人研究人员聘请了请愿人 Frederick Allen 和他的公司 Nautilus Productions, LLC 来记录最近发现的黑胡子安妮女王复仇号沉船,该沉船于 1718 年在北卡罗来纳州博福特搁浅。Allen记录了近 20 年的沉船事故多年的照片和视频,并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他的作品。

在 2013 年 10 月之前的某个时间点,北卡罗来纳州未经许可在网上发布了Allen的各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013年10月,国家及其他相关方与Allen及其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其作品侵权费用,并同意今后不再侵权。当时,国家删除了其侵权作品,但不久之后,它又再次发布和出版了Allen的作品。该州随后通过了“黑胡子法”,据称将Allen的作品转化为州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记录”材料。

Allen起诉该州侵犯版权,该州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以主权豁免为由提出驳回。Allen认为,版权救济澄清法案 (CRCA)——将潜在的版权侵权者定义为包括“任何州、州的任何机构,以及州的任何官员或州的机构以他或她的官方身份行事”——废除版权侵权索赔的国家主权豁免权。

地方法院驳回了驳回动议,认为Allen关于 CRCA 废除主权豁免的论点具有说服力。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了裁决,认为国会无权通过 CRCA 废除国家主权豁免权。

最高院认为,国会无权废除国家对版权侵权诉讼的主权豁免权。卡根大法官在判决中为法院撰写了一致意见。首先,法院考虑了国会是否在《版权救济澄清法》中颁布了“明确的法定语言”,废除了各州的诉讼豁免权。法院的结论是它有。接下来,法院考虑国会是否有权这样做。Allen辩称,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第I条第 8 款,第 8 条)授权行使该权力,但法院要遵循该先例,除非有“特殊理由”来推翻它。第十四修正案的第 5 节也没有授权国会取消国家对版权侵权诉讼的主权豁免权。为了使国会的行动属于其第 5 节的权力范围,“要防止的伤害与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间必须存在一致性和相称性。”在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证据的情况下,CRCA 未能通过此测试。因此,国会无权在该法案中废除国家主权豁免权。
托马斯大法官部分加入并撰写了部分同意并在判决中同意的意见。托马斯大法官同意多数人的结论,但指出了两个分歧。首先,他认为法院不需要“特殊理由”来推翻先例;相反,如果先前的决定“明显错误”,法院必须纠正其错误。但本案甚至达不到这个较低的标准。其次,他拒绝加入多数人关于未来版权立法的讨论。

布雷耶大法官在判决中发表了意见,金斯伯格大法官也加入了该意见。布雷耶大法官指出,法院的判决对创作者和艺术家造成了固有的不公平( inherent unfairness),但他同意该判决,因为法院在佛罗里达州预付案中的先例“控制了此案”。

9

在2021年Google v. Oracle案中,布雷耶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认为合理使用允许 Google 在 Android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中复制 Java 声明代码。(本案的具体分析可见笔者的博文

10

在2020年 Georgia诉Public Resources案中,布雷耶大法官加入了托马斯大法官和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反对多数裁决——版权保护没有延伸到乔治亚州立法机关对乔治亚州法典的官方注释。

在反对意见中,托马斯大法官认为,法规不能受版权保护,但缺乏法律效力的法律注释是可以受版权保护的。而金斯伯格大法官的意见指出,并非所有立法者制作的作品都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政府无版权的情境只适用于:(1)法官和立法者;(2)在其司法和立法履职过程中创作的作品。

小结

由上述案件可见,布雷耶在走一条较为平稳的利益协调之路。在H&M案、Aereo案和Grokster案中,他是站在了版权人一边;而在Golan案、Kirtsaeng案和Google案中站在了另一边。对于版权的适格性,从Allen案和Star Athletica案中可以看见布雷耶的另一面。而Petralla案中可见大法官对权利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的高度警惕。所以,一个自由派的学者型法官有其复杂和全面思考具体案件的特质,这也许就是理解司法复杂性与理想化之间矛盾的典型。希望未来的杰克逊大法官能够为版法带来新的“个性”~(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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